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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以来,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持续加大基孔肯雅热、登革热(下称“两热”)防控执法力度,推动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两热”防控主体责任,例如加强“门前三包”卫生保洁、清理整治卫生死角与积水、落实蚊虫消杀等,重点围绕背街小巷、物业小区、天台沟渠、废旧轮胎与容器等重点区域,着力治源头、断传播、促养成、树新风。
截至10月20日,全区累计出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超4500人次,巡查整改杂物堆积、垃圾乱倾倒、垃圾散落暴露、废旧轮胎与容器积水等环境卫生问题2.6万余宗。针对部分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共实施行政处罚98宗,罚款4.91万元,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效果,着力筑牢十五运会健康屏障,切实保障居民健康。
案例一
一工地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致蚊虫孳生被罚
8月12日,南沙区龙穴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一工地开展“两热”防控检查,发现工地项目部旁垃圾桶底部有积水、积水处可见蚊虫,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执法人员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工地项目负责人平整洼地,清除积水,消杀蚊虫,消除蚊虫孳生条件。经复查,该工地逾期未整改,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1000元。

案例二
一店铺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致蚊虫孳生被罚
10月9日,南沙区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例行巡查,发现一临街店铺门前道路堆放塑料容器,容器内有积水、可见蚊飞与幼虫,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店铺人员宣贯《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履行“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的主体责任,保持门前干净整治,并告知清除积水、防制蚊虫孳生是防控“两热”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店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200元。

案例三
一工地生活区未及时清理积水、清运垃圾致蚊虫孳生被罚
8月29日,南沙区榄核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工地生活区宿舍门口垃圾堆积、散落,垃圾桶底部有积水,积水处可见蚊虫,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工地立即清理清运垃圾,清除积水,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防止蚊虫孳生与传播。经复查,该工地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整改到位,被依法依规处罚1000元。

案例四
一店铺堆放大量杂物、垃圾散落暴露孳生蚊虫被罚
8月11日,南沙区大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例行巡查,发现一临街商铺屋后责任区内垃圾堆放、垃圾散落暴露,垃圾周围蚊虫、苍蝇飞舞,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店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普法宣传,告知当事人要履行铺前屋后市容环境卫生的主体责任,保持干净整洁。复查时,发现该商铺存在的问题现状依旧。执法人员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依规对该商铺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一工地生活区排水沟积水未整改被罚
10月14日,南沙区黄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例行巡查,发现位于黄阁镇鸡谷山路与市南路交会处、沙仔岛黄沙大道南侧一工地的两处工人生活区内,存在生活污水未妥善处理,长期积存于排水沟的问题,“两热”传播风险隐患较高。管理这两处生活区的两家责任单位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基于这两家公司未履行主体责任,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对这两家管理单位各处以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一工地积水逾期未整改被罚
10月11日,南沙区横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一在建工地积水未及时抽排,存在蚊蝇孳生的风险隐患,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限期完成积水抽排,彻底消除蚊虫孳生条件。经复查,该工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依规对该施工单位立案查处,将处以3800元罚款。

案例七
一店铺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被罚
10月14日,南沙区万顷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临街店铺小巷内堆放杂物、地面积水、污渍渗流,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店铺宣传《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切实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保持干净整洁。同时,执法人员着重宣讲清除积水污渍、清理乱堆放物品等是防控“两热”的关键环节。基于该情节,执法人员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对店铺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一公司向河涌倾倒垃圾被罚
8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蕉门焦东水闸检查,发现一公司工作人员向河涌倾倒垃圾,既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又易孳生蚊虫。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宣贯《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及行政辅导,责令清除所倾倒的垃圾及公司内的积水,告知公司需履行“两热”防控的主体责任。执法人员依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20000元。当事人表示服从处罚。

据了解,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加大“两热”防控执法力度,动态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普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强化法律震慑,进一步筑牢全社会“两热”防控防线。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两热”防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自觉落实防控要求,共同守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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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南方+记者 张翊伟
通讯员 黄正亮 钟丽霞 赵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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